
被告人与多名同案人共谋,多处山头、路段开设赌场,以“四门子”方式组织赌博,持续5个多月、开设390余场,赌资累计高达390万余元,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出资入股、负责赌场钱款收支统计,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量刑风险。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限,主要是自己到案的情况以及一些模糊的参与赌场经营的记忆,但缺乏能证明自己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关键证据。曾敏杰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具体的证据补强行动。他全面梳理卷宗,仔细研究同案供述,从中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线索;查看账本记录,以明确当事人的入股比例和获利情况;分析到案经过,确定是否构成自首;同时,对当事人提供的举报材料进行深入调查,以确认立功情节。
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曾敏杰律师围绕四大核心情节展开辩护:第一,当事人主动到案,且侦查及庭审阶段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可减轻处罚。对方可能会质疑当事人到案的主动性和供述的真实性,但律师通过详细的到案经过证据和当事人前后一致的供述记录进行回应,证明自首情节成立。第二,当事人审理期间主动举报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依法认定立功,可从轻处罚。对于立功情节,律师提供了相关的举报材料和查证属实的证明,应对对方可能提出的立功不成立或查证不充分的质疑。第三,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确,依法适用从宽制度。律师以当事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作为证据,反驳对方可能认为当事人认罪态度不诚恳的观点。第四,当事人主动退出个人全部违法所得8000元,并代为退还赌场赃款42000元,积极退赃、降低社会危害。律师出示了退赃的相关凭证,回应对方可能对退赃金额和真实性的质疑。
针对法院审查的主犯地位、参与程度、主观恶性等问题,律师客观陈述其入股比例小、个人获利微薄、作用相对较轻,请求法院主犯认定框架内予以从宽评价。虽法院未采纳“索债入股、主观恶性小”的辩护观点,但对自首、立功、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全部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均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认定当事人构成开设赌场罪,系主犯、情节严重,但结合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曾敏杰律师处理证据问题上,采用了全面梳理卷宗、深入挖掘关键情节、积极收集和固定有利证据的方法论,通过对证据的精准运用和有效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极致轻刑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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