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资者祁X在看到安公司及其相关方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后,出于对这些信息的信赖,在虚假陈述实施期间购入该公司股票。然而,当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股价大幅下跌,祁X遭受了投资损失。此时的祁X面对复杂的证券市场规则和巨额的投资损失,感到无助且不知所措,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应对经验,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在这时,祁X委托了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和胡律师作为代理人,开启了维权之路。
徐晓律师在首次接触案件时,凭借其丰富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办案经验,迅速意识到明确关键时间节点对于案件的重要性。徐晓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着手梳理原告的交易记录,精准确定了祁X买入股票的时间、数量以及价格。同时,结合中国证监会对各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准确锁定了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4年6月11日、揭露日为2016年12月24日。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了“诉讼时效已过”“损失由系统风险造成”“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等抗辩理由。徐晓律师在执业多年中,处理过众多类似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对这类抗辩理由有着充分的应对经验。他针对被告的每一个抗辩理由,都进行了有力的回应。对于“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徐晓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的案件事实,向法院阐述诉讼时效并未过期的理由;对于“损失由系统风险造成”的说法,徐晓律师通过专业的分析和证据,指出系统风险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损失已通过专业模型予以扣除;对于“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的抗辩,徐晓律师则强调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依法应推定其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
为了确保原告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徐晓律师积极推动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损失进行量化核定。经过专业机构的核定,最终确定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为95,119.41元。
最终,法院认定了徐晓律师所主张的关键事实,判决安科XX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安消XX承担连带责任,XX公司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XXX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全部投资差额损失及部分佣金、印花税损失,驳回了被告的主要抗辩理由。徐晓律师凭借其专业的能力和丰富的经验,成功维护了投资者祁X的合法权益,为祁X挽回了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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