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被告人罗XX因孕婴产品销售与被害人徐X产生矛盾,多次冲突后引发了两场恶劣事件。一次是双方在茶楼商谈时发生斗殴,造成多人轻微伤;另一次是为解决赔偿问题再次会面时,罗XX及其堂弟罗X对徐X实施泼茶水、殴打、强迫下跪等行为,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公诉机关指控罗XX犯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罗X犯寻衅滋事罪,这让罗XX及其家人陷入了困境,面临着可能的重刑判决。
在这个关键时刻,四川宜宾贾超颖律师介入了此案。贾超颖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累计承办案件数千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就有千余件。他是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还曾获得2018年度宜宾市优秀青年律师的荣誉。贾超颖律师秉持着“律师的价值源于精湛的法律服务,律师的职责体现于尽职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执业理念,决心为罗XX提供最专业的辩护。
在办理此案时,贾超颖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刑事诉讼各阶段执业经验和庭审实战经验,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对于聚众斗殴罪部分,他提出徐X有重大过错,且本案不属于人数多、规模大不应判处三年以上刑罚,同时罗XX有自首情节。在寻衅滋事罪部分,他认为罗XX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此外,他还提及罗XX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良好,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贾超颖律师深知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近亲属的心理状态,他与罗XX及其家人进行了有效沟通和疏导,让他们能够保持冷静,积极配合案件的处理。他还充分利用自己熟悉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国家赔偿、刑事申诉、刑事案件执行等关联案件处理的优势,为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全面的支持。
最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采纳了贾超颖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罗XX在聚众斗殴罪部分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明确认定徐X对引发聚众斗殴存在过错,虽不影响定罪但在量刑时予以考量。在聚众斗殴致多人受伤、情节恶劣、属三年以上量刑档次的情况下,通过自首、认罪等情节,将罗XX的最终刑期控制在三年八个月,实现了相对从轻的处理结果。
四川宜宾贾超颖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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