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2009年6月11日,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这是一家自然人控股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被告人黄XX占股95万元,戴某某占股5万元,黄XX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管件生产、销售等。公司成立后,黄XX负责经营和管理,戴XX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及部分发货工作,黄XX负责联系采购假冒品牌包装、防伪标签及部分记账、发货工作,孙XX负责PPR管材及配件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的“公元”“金牛”“中财”等品牌商标,孙XX负责PVC管材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的“公元”“金牛”“中财”等品牌商标,孙XX、孙XX每月从被告单位获取约7000元工资报酬。
2018年1月11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根据南京市质监局移交的线索,协同南京市质监局对被告单位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山北东XX厂房及仓库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大量假冒的“公元”牌、“金牛”牌、“中财”牌等品牌的管材、配件。经南京XX公司专项审计,被告单位自2014年至2018年期间,销售仿冒的“公元”“金牛”“中财”牌管材合计人民币128XXXX9195.75元,未售仿冒管材按销售平均单价计算金额人民币XXX.12元。其中,孙XX生产的假冒管材及配件,销售价值共计人民币XXX.25元,未售价值按销售平均单价计算金额共计人民币XXX.28元。之后,案件走到了法院。
核心争议点
第一,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如何认定?
第三,各被告人是否能适用缓刑?
关于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法院查明:法院查明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组织人员生产、销售假冒“公元”“金牛”“中财”等品牌的管材及配件,有现场查获的假冒产品、审计报告等证据证实。
双方主张:
原告主张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因为他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销售金额巨大。
被告辩称,公司生产的部分产品可能只是存在包装相似等情况,并非故意假冒注册商标。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主观上有假冒注册商标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且销售金额达到了定罪标准,因此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采信了原告的主张,理由是现场查获的大量假冒产品以及审计报告足以证明被告的行为性质。
关于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认定
法院查明:法院查明黄XX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在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戴XX负责财务和部分发货工作,黄XX负责采购假冒包装等,他们在犯罪中起到了辅助作用;孙XX和孙XX负责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商标,是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员。
双方主张:
被告黄XX辩称自己虽然是法定代表人,但对具体的假冒行为并不完全知情。其他被告人辩称自己只是按照公司安排做事,不知道是违法犯罪行为。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黄XX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管理者,对公司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起到了决策和指挥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其他被告人在犯罪中起到的是辅助和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法院采信了原告的主张,因为从各被告人的职责和行为来看,黄XX的主导作用明显,而其他被告人是在其安排下参与犯罪。
关于是否能适用缓刑
法院查明:法院查明各被告人在案发后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部分被告人积极退赃。
双方主张:
原告认为虽然各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但犯罪金额巨大,不适合适用缓刑。
被告主张自己有悔罪表现,且家庭情况等因素需要考虑,希望能适用缓刑。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对于从犯孙XX和孙XX,他们在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且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而对于主犯黄XX,虽然有悔罪表现,但犯罪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用缓刑。法院综合考虑了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做出了相应的认定。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被告人黄XX作为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戴XX、黄XX、孙XX、孙XX作为从犯,其中孙XX和孙XX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戴XX和黄XX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一定要合法经营,不要触碰假冒注册商标等法律红线。在经营过程中,要明确自己的产品来源和商标使用情况,避免侵权行为。如果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侵权,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员工来说,要了解自己工作的合法性,不要盲目听从上级安排,一旦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这起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案件中,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做出了公正的判决。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程豪律师。执业的这十余年里,他办过百余起刑事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各被告人在犯罪中作用认定的关键所在。他凭借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为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有力支持。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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