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人身保险合同理赔纠纷中,保险机构是否履行免责条款提示与保单送达义务是关键程序点。保险机构以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属于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而这一免责抗辩能否成立,取决于其是否依法履行相关义务。2021年开始执业的郑文婧律师,凭借执业以来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积累的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机会。
郑文婧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工作。作为一名从2021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100件、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她深知证据的重要性。接案后,郑文婧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重点审查保险合同订立、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保单送达等关键事实。她注意到,保险机构虽将法律禁止性情形作为免责事由,但可能存在未依法履行条款提示义务、未向投保人交付保单的情况。
随后,郑文婧律师针对保险机构的免责抗辩,从条款提示义务未依法履行、未向投保人交付保单等核心点组织证据、拟定诉讼思路。在与法院的沟通中,2024年X月X日,郑文婧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请求法院认定保险机构的免责抗辩不成立。法院初步答复称,需进一步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郑文婧律师补充理由称,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保险机构对免责条款负有法定提示义务,且需向投保人交付保单,而本案中保险机构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履行这些义务。最终,法院认可了郑文婧律师的观点,重新审查案件。
庭审中,郑文婧律师围绕保险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充分论证保险机构免责理由不成立,清晰阐述原告主张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机构虽将法律禁止性情形作为免责事由,但未能举证证明已依法向投保人送达保单、就免责条款尽到法定提示义务,其免责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事故属于承保范围。最终,法院判决保险机构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0万元,案件诉讼费用由保险机构承担。郑文婧律师精准抓住关键,帮助原告成功获得全额保险金赔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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