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实践中,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判定罪与非罪的关键程序点。一旦无法认定“明知”,指控便难以成立。2021年开始执业的唐观红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这一程序关键点,凭借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对被告人王X是否构成犯罪展开深入辩护。
唐观红律师接案后,立即着手查阅全部案件卷宗。2021年执业至今已承办逾300件案件、其中刑事相关案件上百件的唐观红,有着深厚的刑事辩护实务积淀。她在阅卷中注意到,王X称自己是为了贷款才将银行卡和手机卡寄给对方,且本人并没有实际申请贷款的行为。唐观红律师认为,这是论证王X不构成“明知”他人犯罪的重要依据。
2024年X月X日庭审时,唐观红律师向法庭提出,被告人王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并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为了贷款而提供银行卡,王X也是被骗的。同时,王X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则坚持认为,王X除了邮寄银行卡和手机卡给对方后,本人并没有申请贷款的实际行为,且其妻子作为曾经的银行工作人员及银行工作人员也曾告知其名下银行卡不能出租给陌生人,防止陌生人用来犯罪,综合上述可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存在明知。
唐观红律师补充理由称,虽然有相关告知,但不能仅凭此就认定王X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王X是在急于贷款的情况下,才轻信了中介,其本身并没有主动参与犯罪的故意。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全案证据可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存在明知,对唐观红律师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是否适用缓刑,唐观红律师提出王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应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则认为,综合考虑王X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对其不适用缓刑。法院最终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认为对被告人不适用缓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可适用缓刑的意见理据不足。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X,XXX元。尽管唐观红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她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充分发挥专业能力,为被告人进行了有力的辩护,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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