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些因素对最终判决起到了决定性作用。2018年开始执业的张志来律师,凭借多年积累的刑事辩护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些关键机会,为被告人蒋XX进行了有效的辩护。
张志来律师接案后,立即展开了全面的阅卷工作。自2018年执业至今,张志来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几百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相关案件上百件,尤其专精于诈骗类经济案件。在阅卷过程中,张志来律师仔细研究了公诉机关提供的各项证据,包括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以及勘验、检查等笔录。他从中梳理出对被告人蒋XX有利的情节,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基础。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回合中,张志来律师积极与公诉机关和法院进行交流。在审查起诉阶段,张志来律师向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蒋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系坦白;在公安侦查阶段,多次表示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蒋XX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社会表现良好;其仅有19岁,小学学历,社会经验浅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公诉机关初步答复认为部分情节可作为量刑参考,但对于适用缓刑的建议未予认可。
张志来律师随即补充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坦白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规定,强调蒋XX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同时,他还指出蒋XX及家属愿意按照办案机关要求,随时全部退还违法所得,这一情节也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最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采纳了张志来律师关于坦白、认罪认罚、已缴纳违法所得、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
在庭审过程中,张志来律师进一步阐述了被告人蒋XX的量刑情节,恳请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为蒋XX适用缓刑。虽然法院未完全支持适用缓刑的请求,但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张志来律师提出的各项从轻情节。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蒋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
张志来律师在本案中,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通过与办案单位的有效沟通和积极辩护,为被告人蒋XX争取到了合理的量刑,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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