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上诉人赵X和被上诉人周X是母子,被上诉人孙X和周X在2014年7月2日登记结婚。2015年,孙X和周X购房时,赵X支付了首付款及契税311360元;同年孙X注册成立鲜果铺,赵X又支付了转让费、房租、装修费及进货费等合计952508元。赵X认为这些钱都是借给二人的,要求孙X和周X共同返还。孙X则不认同,双方为此闹上法庭。一审判决后,赵X不服,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
法院查明:赵X提交了款项支付凭证,但没有借条等能直接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周X在一审中认可借款事实,但案件发生在周X与孙X离婚诉讼期间。
双方主张:赵X主张这些钱是借款,有款项支付凭证为证。孙X辩称赵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周X在离婚诉讼期间的自认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认。
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核心要件。赵X虽有款项支付,但缺乏借条等直接证据证明借贷合意。周X与赵X是母子关系,且在离婚诉讼期间的自认可能损害孙X的诉讼权利,所以周X的自认不能免除赵X的举证责任。因此,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第二,购房款的性质是什么?
法院查明:赵X在孙X与周X购房期间提供了资金支持。
双方主张:赵X认为是借款,孙X认为不是借款。
法院认定:赵X作为周X的母亲,在子女购房时提供资金支持,在没有借贷合意相关证据的情况下,结合亲属间的特殊关系,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能认定该款项为借款。
第三,店铺相关款项的性质是什么?
法院查明:案涉店铺成立于孙X与周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X有出资行为。
双方主张:赵X主张是借款,孙X认为是投资行为。
法院认定:店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赵X作为家庭成员出资,符合家庭共同经营的日常情形,应认定为投资行为。而且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该出资是借款,投资款具体金额也缺乏充分证据佐证,所以对赵X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的主张不予支持。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了上诉人赵X的上诉请求,维持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也就是驳回赵X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5924元,由上诉人赵X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以后涉及大额金钱往来,尤其是亲属之间,一定要有书面的借条或者协议,明确款项的性质是借款还是投资,写清楚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等关键信息。转账时也最好备注款项用途。别觉得都是一家人,不好意思写这些,真到了有纠纷的时候,这些书面材料就是最有力的证据。
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定赵X主张的借款不成立,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的李丹律师。李丹律师自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6年,承办过800余起案件,其中婚姻家事、民间借贷等民商事案件占了很大比例。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她在本案中精准地抓住了借贷合意、款项性质等关键问题,为孙X成功维权。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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