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探视权需要允许吗?
如果法院已经做出了探视的权利,行使的时候是不需要对方允许的,但是如果发生探视权的纠纷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裁决。
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法院受理再次起诉探望权纠纷之裁判规则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就探望子女问题作出相应判决后,若事后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再次起诉,是否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呢?我国大多数法院的做法是:探望权是极容易发生变动的问题,如果允许当事人就细节问题不断提起诉讼,势必会造成诉累及司法资源的浪费,故对于单独就探望权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一般不予立案处理。但根据最高法院最新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当事人就探望权纠纷再次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将不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这对各级法院今后处理探望权纠纷给予了新的启示与指导。
综上所述,孩子面对父母的离婚实际上是很无辜的,如果因为离婚的事实就把父母对孩子的关爱剥夺了就是不公平的,所以父母具备法定的探视权的基础上只需要不干扰到对方的生活都是不需要允许的,如果产生纠纷只需要到法院去继续以此为理由继续诉讼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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