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成都市X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等4名被告人犯罪。2021年,【被告人A】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出租银行卡用于资金转移,卡内走账470万余元,包含35名被害人的诈骗资金151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获利2万余元,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当事人在面对刑事指控时,常陷入信息不对称、量刑偏差等困境。在这起案件中,郑晓龙律师接受委托后,凭借自身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知识,为【被告人A】开展全面辩护。他指出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获利中包含开卡费,该部分属于犯罪成本,不应计入非法获利,实际获利金额仅5500元。这一精准的辩护意见,虽未完全被采纳,但为法院综合考量量刑情节提供了重要参考,有效降低了量刑幅度。
郑晓龙律师不仅精准厘清了非法获利范围,还全面挖掘了从宽处罚情节。他强调【被告人A】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指出【被告人A】系初犯、偶犯,羁押期间表现良好,有明确悔罪表现,且家庭存在特殊情况,请求法院从轻处罚。通过系统整合这些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结合家庭特殊情况,形成了完整的罪轻辩护体系,让法院充分考量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
在过往的案件中,郑晓龙律师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在合同纠纷领域,他曾作为被告代理人,成功代理标的额820余万元的项目份额转让合同纠纷及472万余元的买卖合同纠纷,均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三个司法程序,精准把控诉讼时效等核心争议焦点,为当事人避免巨额经济损失;在婚姻家事领域,曾代理涉及千万共同财产的离婚纠纷,成功申请人身保护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这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中,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郑晓龙律师提出的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核心辩护意见,对获利金额认定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考量,认定【被告人A】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等因素,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涉案银行卡、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没收追缴。郑晓龙律师通过专业适配帮信罪辩护要点,针对帮信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非法获利核算、银行卡走账金额与诈骗资金的关联性等核心问题,结合案件事实和司法解释展开专业辩护,确保辩护意见贴合此类案件审判实践,最大限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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