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文
案件事实背景
被告人杨XX,曾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刑。2022年8月19日到22日,他与同乡杨XX前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将自己的四张银行卡提供给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其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共计过账363052.2元,其中涉诈资金340042.2元。2022年9月17日,他又将银行卡密码提供给杨XX,该账户过账21900元,涉诈资金6000元。两张银行卡共计过账384952.2元,涉诈资金346042.2元。杨XX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
核心争议点
1.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杨XX非法获利4000元的证据是否充足?
2.被告人杨XX是否构成自首?
争议点拆解
1.关于非法获利金额
法院查明的事实:起诉书指控杨XX与同案犯杨X在广州市花都区提供银行卡供跑分团伙作案过程中非法获利2000元,依据是杨XX于2022年8月22日微信支付4次“零钱提现”(每次金额500.5元),且与同案犯杨XX供述矛盾。
双方各自主张: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杨XX非法获利4000元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坚持指控杨XX获利4000元。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在本起犯罪事实中获利2000元的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因为仅有微信提现记录,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与同案犯供述矛盾。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2.关于是否构成自首
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人杨XX经公安口头传唤到案,但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双方各自主张: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系自首;公诉机关未认可其构成自首。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被告人杨XX虽经口头传唤到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对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杨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追缴被告人杨XX违法所得2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千万不要为了一点小利就把自己的银行卡、密码等提供给他人使用,很可能会涉嫌违法犯罪。其次,如果被公安机关传唤,一定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争取从轻处理。最后,在涉及金钱交易时,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以免在后续的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
本案中,被告人杨XX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依法惩处,但在获利金额的认定上,辩护人高永帅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高永帅律师是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法学学士,还是工会调解员。执业至今,他累计办案数百余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敏锐地发现了获利金额证据不足的问题。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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