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投资者沈X面对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损失时,他陷入了孤立无援的境地。股票价格暴跌,自己的辛苦钱付诸东流,而证券市场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让他在维权的道路上茫然无措,不知从何入手。此时,徐晓律师的介入成为了他维权的关键转折点。徐晓律师在初次接触案件时,敏锐地意识到确定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是计算损失的关键,这一判断为后续的维权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接受委托后,徐晓律师团队迅速展开行动。他们全面梳理了案涉股票交易记录、上市公司公告、大盘及行业指数走势等证据。在这个过程中,徐晓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证券诉讼经验,精准地确定了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7年4月29日、揭露日为2018年4月27日、基准日为2018年6月12日、基准价4.58元。依据“先进先出”原则,徐晓律师团队精确计算出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有效买入5300股,买入均价6.8996元,持有至基准日后,投资差额损失为12293.88元。这一系列精准的计算和证据梳理,为案件的胜诉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提出原告的投资损失中应扣除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及公司自身经营负面事件等非系统性风险因素,且部分损失与虚假陈述无关。面对这一抗辩,徐晓律师有着丰富的应对经验。他在以往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多次遇到类似的风险因素抗辩。徐晓律师充分论证了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对股价的实际影响,他向法庭指出,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导致原告投资损失的重要原因,虽然市场存在一定的风险因素,但不能以此来减轻被告的责任。同时,徐晓律师也认可法院在合理范围内酌情扣除风险因素的权利。这种既坚持原则又灵活应对的策略,最终促使法院采纳了原告的核心损失计算方式,并仅酌情扣除20%的系统性及非系统性风险因素。
最终,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至基准日后的股票,其投资差额损失为12293.88元,加上佣金及印花税24.59元,合计损失12318.47元。考虑到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及被告自身经营的内外部环境影响,法院酌情扣除20%的损失,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沈X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9854.77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判决现已生效,徐晓律师成功地为当事人沈X维护了合法权益,让法律成为了投资者最坚实的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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