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股权代持纠纷案件中,“代持合意”的证据认定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程序点。在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如何证明代持关系是否成立,成为此类案件的核心难点。2020年开始执业的赵月亮律师在本案中,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精准抓住了这一关键机会。
赵月亮律师接案后,迅速开展工作。2020年执业至今已有6年时间的他,在处理合同事务、公司经营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首先仔细查阅了工商登记、股东会决议等全部案件相关资料。在查阅过程中,他注意到工商登记清晰记载了股权转让过程,这对于判断股权归属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之后,赵月亮律师开始与法院进行沟通。他向法院提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股权代持合意,仅依据股权转让未实际支付价款等间接情节,不足以推定代持关系存在。法院初步答复称,需进一步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赵月亮律师补充理由,引用相关的司法解释,强调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形成代持关系,须以双方存在明确的代持合意为前提,而原告没有提供书面协议、沟通记录等直接证据。同时,他还提交了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并不熟悉,代持主张缺乏合理性。
经过赵月亮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认定原告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在整个案件过程中,赵月亮律师始终围绕“代持合意”这一核心要件进行举证和辩论。他利用工商登记资料、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证据,清晰地揭示了原告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
赵月亮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在本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今后的执业生涯中,相信赵月亮律师将继续以专注、专业、高效的态度,为更多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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