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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许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昊东敏锐地察觉到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他深知利息的起算时间和利率认定对于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性。凭借多年办理合同纠纷案件积累的经验,刘昊东对合同条款进行了细致的研究。他发现《申请书》中明确约定,认购后如想放弃会员资格,其所缴纳的诚意金将于交款6个月后由XX福城按规定连本带息(月利息1%的利息)给予退还。这成为了本案的关键证据。
二审期间,刘昊东指导许XX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以此证明许XX一直向XX公司主张权利,但XX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这些证据有力地支持了许XX的上诉请求。
最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刘昊东的观点。法院认为,由于许XX所预购的商铺一直未能开工建设,XX公司应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于交款6个月后即20XX年X月XX日退还许XX诚意金,并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二审判决变更了一审判决中关于利息的部分,判决内蒙古XX福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以500000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向许XX支付从20XX年X月X0日起的利息,直至付清为止。
这起案件的胜诉,充分展现了刘昊东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他通过深入研究合同条款,挖掘关键证据,成功突破了一审判决中利息起算与利率认定的错误,为当事人挽回了应得的利益。在未来的执业道路上,刘昊东律师将继续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负责的态度,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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