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4月2日,江苏省XX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三原告的亲属乘坐电动三轮车冲入河中溺水身亡,他们认为案涉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相关被告未尽管理职责,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而代理三原告的正是张居宽律师。
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张居宽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千件。这深厚的实务积淀在此次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围绕事发道路管理者、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承担等争议焦点,张居宽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协助法院查明事实。最终,被告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和XX县XX镇人民政府被判赔偿三原告部分损失,张居宽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张居宽不仅在生命权纠纷案件中表现出色,在服务合同纠纷领域同样有着精彩的表现。江苏省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甲公司诉被告乙公司、第三人丙公司、丁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融资咨询服务费及违约金。被告辩称《服务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合同,且原告未提供实际服务。
面对复杂的案件情况,张居宽展现出了专业律师的素养。他引导当事人提交《服务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配合法院对证据进行质证与认证。虽然最终法院认定案涉《服务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未证明已实际履行协议约定服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张居宽在整个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
张居宽还擅长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江苏省淮安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赵X、刘X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被告委托张居宽作为代理律师。
张居宽积极参与诉讼,提交相关证据,明确提出被告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原告非实际施工人等核心抗辩意见。他围绕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认定等关键法律问题展开辩论,协助法院查明工程转包链条、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工程款支付核对等关键事实。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张居宽是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他还是中共党员,担任江苏省律师财税委员会委员、淮安市金融委员会委员,同时具备企业合规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等多重身份。2004年开始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8年转入律师行业的他,多次荣获县区司法局的嘉奖。
他始终坚持“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重”的执业理念,在企业日常法务中力求精于法律,在劳动人事、合同法、建筑工程、公司法等领域有独到的见解和知识储备。凭借精深的专业智慧和高超的法律技能,他赢得了客户的尊重和信赖。无论是生命权纠纷、服务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张居宽都能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法律的道路上不断前行,捍卫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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