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是关键程序点。本案中,原告以被告违规使用预售监管资金支付股权转让对价,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而依据《民法典》,合同效力与履行行为应相区分。2022年开始执业的马明艳律师凭借其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的执业经验,抓住这一关键,为被告进行有效辩护。
马明艳律师接案后,立即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她在202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数百件案件,尤其在合同纠纷案件上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马明艳注意到,虽然目标公司及关联方确认曾使用预售监管资金支付股权对价,但协议本身未约定使用预售监管资金支付对价。
2024年,在与法院的首次沟通中,马明艳向法院提出,双方签订的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法院初步答复需进一步审查资金使用情况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马明艳随即补充理由,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效力与履行行为应相区分,即便履行中存在违规使用监管资金的行为,应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不影响合同效力。她还列举了类似案例,说明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遵循合同效力与履行行为相区分的裁判思路。
最终,法院采纳了马明艳的意见,认定协议内容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约定使用预售监管资金支付对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对于原告要求返还股权的请求,法院认为协议有效且已履行完毕,股权变更登记已完成,原告要求返还股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马明艳律师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和争议焦点,与法院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她通过合理运用法律依据,成功说服法院,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其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执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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