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先生认为梁先生代表梁某某在他处领取的349771.57元“金碧海岸消防工程”工程款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要求梁先生、梁某某及其妻子共同返还该款项。邓德锴律师接受梁先生委托时,发现案件情况复杂。之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中,吴先生主张梁先生是梁某某的受托人,代领工程款,但因证据不足未被法院采纳。此次吴先生再次以同样事由上诉,关键在于如何应对吴先生的诉求,证明梁先生领取款项的合法性。
为了证明梁先生是金碧海岸43号至45号楼临时消防泵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邓德锴律师展开了一系列细致的工作。他收集了2008年3月25日的会议纪要,该纪要显示案涉工程施工中存在临时消防水泵工程且是新增工程,吴先生也参与会议,证明其知晓新增工程;2008年7月21日的承诺书,证实临时消防泵泵房工程确实存在;2009年6月12日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进一步证明临时消防水泵工程的存在;还有金碧海岸消防工程暂定总价表,表明原合同不包含临时新增消防泵工程。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梁先生领取的349771.57元是其应得的工程款。
在二审中,邓德锴律师运用证据突击的手段,向法院提交了这些关键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吴先生提起的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诉讼。因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已对吴先生主张梁先生代领工程款的事实不予认定,而本案与前案部分诉讼标的相同,均为349771.57元金碧海岸消防工程款的处理。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吴先生的起诉,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均退还给吴先生。
在这起案件中,邓德锴律师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深入调查和精准的法律分析,让模糊的事实变得清晰。他没有仅仅依赖以往的判决结果,而是积极主动地收集新证据,从多个角度证明梁先生领取款项的合法性。他的较真精神体现在对每一份证据的仔细研究和对案件细节的深入挖掘上。对于陷入纠纷的人而言,找到一个像邓德锴律师这样愿意逐页翻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的律师,可能比什么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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