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及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是关键程序点。若银行未对格式条款履行法定提示说明义务,相关条款对保证人不产生效力。2023年开始执业的王世奇律师,凭借其在金融借款领域积累的经验,精准抓住这一关键机会,为保证人成功维权。
王世奇律师接案后,立即展开全面阅卷工作。自2023年执业以来,王世奇律师已承办逾200件案件,其中企业破产和商事诉讼案件占比约70%,在合同纠纷等领域也有丰富经验。在阅卷过程中,王世奇律师敏锐地发现银行提供的《关联人承诺书》存在诸多问题。该承诺书指向的是2023年的特定授信贷款,与案涉2024年贷款在借款时间、债务形成节点上均不同,且银行未与被告3签订针对案涉2024年贷款的《担保合同》,也未就承诺书可覆盖2024年新增贷款事宜与被告3达成补充约定。
2026年3月10日,王世奇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被告3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部分。上诉理由主要包括:《关联人承诺书》的担保范围与案涉贷款无关联;银行未对格式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关键条款对被告3不生效;一审法院未审查相关关联性及银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情况。
3月15日,二审法院初步答复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并无明显不当。王世奇律师当日即补充书面意见,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及保证合同的相关规定,强调银行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对关键条款进行提示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附上类似案例,说明在类似情况下法院应认定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经过深入审查和合议,4月20日,二审法院作出最终判决,支持了王世奇律师的上诉请求,判定被告3对本案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王世奇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其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领域的深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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