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然气安装工程款纠纷案
案件背景
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年8月31日与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合同》,负责该公司开发项目二期427户的天然气管道设施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208万余元。合同约定签订后付50万,余款158万余元在“通气点火前”付清。后因房地产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双方于20年9月1日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为以三期项目50个车位销售款抵扣剩余工程款,且承诺最迟于20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期限届满后,房地产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截至起诉前,仍拖欠工程款本金110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天然气公司委托黄明律师和赵X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拖欠工程款及按原合同约定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算的违约金18万余元。
争议焦点与审理情况
1.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
法院查明:律师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双方盖章确认的《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在法庭主持下与被告当庭对账。
双方主张:被告认可欠款事实,但对偿付能力表示困难。
法院认定:最终精确锁定无争议的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
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适用原合同约定还是视为变更后未约定
法院查明:《补充协议》变更了原合同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并修改了违约责任条款的表述。
双方主张:被告对高额违约金提出异议;律师指出虽然《补充协议》变更了相关内容,但并未明确“免除”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主张被告长期拖欠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并陈述了原合同违约金标准的约定背景。
法院认定:认为《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作出了变更,在双方未重新明确标准的情况下,酌情裁定违约金自最终确定的逾期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判决结果
法院全额支持工程款本金,判决被告向天然气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019,541元;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上述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背景
2025年2月,张X的朋友瞿X以投资项目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张X借款12万元。张X于2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瞿X先出具《借条》,后于2月19日出具《借款承诺书》,约定还款期限为2025年4月15日,逾期还款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利息,若因借款人违约导致出借人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追索债权,借款人应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全部合理维权费用。还款期限届满后,瞿X仅偿还3.6万元,剩余8.4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未支付。张X委托黄明律师提起诉讼,要求瞿X偿还剩余本金、按约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
争议焦点与审理情况
1.剩余本金及利息的计算是否准确
法院查明:律师向法庭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借条》《借款承诺书》及被告部分还款记录。
双方主张:律师精确计算截至起诉前的利息,并在庭审中调整利息计算起止点,明确自逾期次日(2025年4月16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约计算;被告虽未到庭,但提交书面答辩状。
法院认定:法院认可律师计算的本金及利息计算方式。
2.《借款承诺书》中关于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等维权费用的约定是否有效
法院查明:律师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支付凭证,证明费用已实际发生。
双方主张:律师向法庭阐明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明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督促债务人诚信履约、弥补守约方维权成本的功能;被告对律师费承担提出异议。
法院认定:法院支持律师观点,认可该约定有效。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瞿X向原告张X偿还借款本金84,000元;支付逾期利息,按《借款承诺书》约定的日万分之三(即年利率10.95%)执行,自2025年4月1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法律建议
从这两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商业合作和民间借贷中,签订明确详细的合同或协议非常重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如银行流水、确认书等。遇到纠纷时,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同时在主张权益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诉讼预期。
在这两起案件中,法院的判决为我们明确了相关的法律适用和责任认定。天然气安装工程款纠纷案中,法院既保障了债权人核心债权(工程款本金)的回收,又根据实际情况对违约金进行了调整;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法院全面支持了出借人的合理诉求,包括本金、利息和维权费用。
黄明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从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逾100件。他兼具深厚财务功底与精湛法律技艺,以“财税+法律”双重视角处理案件。在天然气工程款案中,他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娴熟运用证据规则,为当事人全额追回本金;在民间借贷案中,他最大化运用证据价值,专业设计诉请并灵活应变,成功为当事人实现维权成本转嫁。正是多年的执业积累和独特的知识体系,让他在处理复杂案件时游刃有余。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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