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法院审理案件就是基于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当事人不主动到法院起诉立案,法院当然不会主动来审理案件,况且法院也不知道谁有官司需要处理。所以不告不理赔原则一想就清楚了。刑法里也有不告不理原则,遗弃罪,虐待罪,重婚罪,侵占罪,被害人不告,公检法是不管的
“不告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包含两层含义,即程序上的“不告不理”和实体上的“不告不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对当事人的处分权利规定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告不理原则则是此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在处分权利的权利赋予之下,当事人可以放弃自身的诉讼权利,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起诉后申请撤诉。
因此可以说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程序能否启动:
1、当事人起诉引起第一审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条件为有合法的原告,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只有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提起诉讼,引起第一审程序,而第一审程序能否正常的进行还要看原告是否在此期间撤回起诉。
2、当事人上诉引起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能否进行要以当事人是否提出上诉为前提,只有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才能进行审理。
3、在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执行程序的发生也同样取决于权利主体是否提出执行申请。
4、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同样也离不开当事人的申请,在这一个诉讼程序里,“不告不理”的原则体现得更加明显。
因此可以说,诉讼程序的启动由当事人决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之所以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是有原因的,但我们理解不告不理的含义还应该从程序上和实体上两方面进行理解。当事人只要不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法院是不会审判该案件的,即使是已经提出申请,在双方当事人意见达成一致的前提下,也可以进行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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