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缓刑的适用会根据法定因素和酌定因素来衡量事故发生的性质,具体如下:
(一)法定因素。
1、 看是否具备法定从轻和减轻情节。
2、 看是否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二)酌定因素。
1、考虑被告人在交通肇事中所负的责任大小。
2、考虑被告人犯罪后的态度,包括认罪态度、案发后能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3、考虑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及时抢救、治疗。
4、考虑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进行积极主动的经济赔偿。
5、考虑当时的犯罪时空和周围环境,如天气状况、地面路况等。
二、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否适用缓刑
对交通肇事案件适用缓刑应当考虑几个方面因素:
1、首先,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观上出于过失,但过失程度不同,罪过轻重有别,应对罪过轻、较轻的人适用缓刑,罪过重、较重的不宜适用缓刑。对罪过大、罪过较大造成事故的应予以实际处罚,判实刑,不宜判缓刑。对于主观罪过小、罪过较小的肇事案件,因为他们主观心态是没有预见到会发生事故或已经谨慎注意而注意力度不够,对他们处罚重没有实际意义,结合其他条件,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2、肇事的被告人除罪过小、罪过较小,还应当具有悔罪表现。“悔罪表现”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肇事后是否主动报警、积极施救、保护现场、将损失限制在最小。
(2)肇事的驾驶员要能够实事求是的向事故处理部门陈述肇事的具体情况、原因,不推卸责任,不违心规避法律。做到这一点,是被告人认罪、悔罪的表现,否则不能认为是悔罪;
(3)在事故处理中,肇事的驾驶员及其家人要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及其家人的损失。
3、肇事后逃逸的不宜适用缓刑。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心态,因而不具有“悔罪”心理。客观上逃跑,即使其人身不受事故处理机关控制、脱离控制,不愿意承担刑事责任或不愿意对被害方予以赔偿,客观上不具有悔罪行为。因而在其归案后,即使产生了悔罪心理,实施了悔罪行为,但他们的“罪过”比起肇事后未逃逸的大得多,仅应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不宜适用缓刑。
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观上出于过失犯罪,一般罪过小,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时,一般也比较倾向于适用缓刑,但是这并意味着涉嫌交通肇事罪一定能适用缓刑。因为在肇事之后可能会出现逃逸的情况,甚至还会因为逃逸导致受害人死亡,在这样的情况下一般就是无法适用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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