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被告人系为“补进项”而让他人代开发票,并非以骗取税款为目的,不符合该罪主观构成要件。同时,经税务机关核实,涉案发票对应的应纳税款已由开票方依法申报缴纳,受票方也已将相关税款补缴入库,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即便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其行为更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该罪量刑更轻,且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从轻处罚情节。
庭审中,吕泽宇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最高法指导案例、司法解释及学术论文,系统阐述“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观点,并结合本案证据逐一论证。在与法庭的沟通中,吕泽宇律师明确表达了自己的辩护请求,希望法庭能依据相关法律和证据,对被告人作出公正的判决。法庭初步认为需要进一步审查相关证据和法律适用。吕泽宇律师随即补充理由,详细说明了最高法指导案例和司法解释与本案的关联性,强调本案应遵循这些规定进行定性和量刑。最终,法庭采纳了吕泽宇律师的辩护意见。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王XX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吕泽宇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成功地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