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所称的公司不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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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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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类型除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以外都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公司法所称的公司不包括哪些?

一、我国公司法所称的公司不包括哪些?

我国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类型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以外都不包括。

  《公司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两者均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公司的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一、有限责任公司,包括:

1、有限责任公司,它可再细分为:自然人独资法人独资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国有独资、外商投资、外商独资。它还可以下设分公司,其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它可再细分为:上市和非上市两种。它也可下设分公司,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二、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它下设分支机构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三、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是两个以上自然人,也可以是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它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如下设分支机构,性质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和“全民”统称为全民所有制。它分为企业法人和营业单位两种。营业单位也可以由企业法人下设成立。

五、集体所有制企业。它也分为企业法人和营业单位两种。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主办单位一般是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工会、村委会等。营业单位可以由企业法人下设成立,也可由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工会、村委会等法人组织直接下设成立。

综上所述,我国的公司法中对公司这种社会主体的规定是有范畴的,对于公司有统一的定义之后就可以规范地进行管理,这样对市场秩序有很大的帮助,但是有些不属于公司法律所规范的范畴的社会主体就需要另外的法律条文来进行约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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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所称的公司不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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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所称公司指的是什么?
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从事生产或服务性业务的经济实体。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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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国家名称权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名称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名称决定权”。这是名称权最基本的内容。民事主体有权决定自己的名称,但在我国对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法律要求其必须设定名称,而且此名称必须进行登记。而对于其他组织,如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则依其意愿,可以设定名称,也可以不设定名称。  
(二)“名称使用权”。名称一经登记后,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具有了独占使用的效力。现行法律规定,在登记的地区内,其他组织就不得再以相同的名称进行登记。在同一地区内,数个组织曾使用相同的名称的,只要其中一方将名称登记后,其他各方不得再使用原来的名称,否则就是侵权。当然,名称使用的范围,仅以登记核准的范围为限。同时其独占使用权,也限于在同一行业,不排除不同行业的使用。但显然此种做法已不适合全国一个大市场的要求,目前已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方面法律的限制。  
(三)“名称变更权”。名称在使用的过程中,其所有人当然可以依法予以变更,但变更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变更的范围,依名称权人的意愿,既可以是部分变更,也可以是全部变更。但对经过登记的名称,变更后的名称即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未经登记不生法律效力。  
(四)“名称转让权”。这是名称权中最具特色的内容。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都有权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名称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而且,既然名称权可以转让,自然名称权就可以继承。尤其对于非公有制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组织形式,当参与经营的自然人死亡后,其财产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自然会发生名称权的继承问题了。
名称权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名称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名称决定权”。这是名称权最基本的内容。民事主体有权决定自己的名称,但在我国对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法律要求其必须设定名称,而且此名称必须进行登记。而对于其他组织,如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则依其意愿,可以设定名称,也可以不设定名称。  
(二)“名称使用权”。名称一经登记后,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具有了独占使用的效力。现行法律规定,在登记的地区内,其他组织就不得再以相同的名称进行登记。在同一地区内,数个组织曾使用相同的名称的,只要其中一方将名称登记后,其他各方不得再使用原来的名称,否则就是侵权。当然,名称使用的范围,仅以登记核准的范围为限。同时其独占使用权,也限于在同一行业,不排除不同行业的使用。但显然此种做法已不适合全国一个大市场的要求,目前已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方面法律的限制。  
(三)“名称变更权”。名称在使用的过程中,其所有人当然可以依法予以变更,但变更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变更的范围,依名称权人的意愿,既可以是部分变更,也可以是全部变更。但对经过登记的名称,变更后的名称即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未经登记不生法律效力。  
(四)“名称转让权”。这是名称权中最具特色的内容。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都有权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名称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而且,既然名称权可以转让,自然名称权就可以继承。尤其对于非公有制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组织形式,当参与经营的自然人死亡后,其财产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自然会发生名称权的继承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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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变更所需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1、企业名称预先/变更核准审核表2、企业自拟新名称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领取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3、工商受理、发照(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1、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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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名称权包括哪些权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名称决定权
名称决定权是名称权最基本的内容。民事主体有权决定自己的名称,但在我国对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法律要求其必须设定名称,而且此名称必须进行登记。而对于其他组织,如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则依其意愿,可以设定名称,也可以不设定名称。
(二)名称使用权
名称一经登记后,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具有了独占使用的效力。现行法律规定,在登记的地区内,其他组织就不得再以相同的名称进行登记。在同一地区内,数个组织曾使用相同的名称的,只要其中一方将名称登记后,其他各方不得再使用原来的名称,否则就是侵权。当然,名称使用的范围,仅以登记核准的范围为限。同时其独占使用权,也限于在同一行业,不排除不同行业的使用。但显然此种做法已不适合全国一个大市场的要求,目前已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方面法律的限制。
(三)名称变更权
名称在使用的过程中,其所有人当然可以依法予以变更,但变更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变更的范围,依名称权人的意愿,既可以是部分变更,也可以是全部变更。但对经过登记的名称,变更后的名称即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未经登记不生法律效力。
(四)名称转让权
名称转让权是名称权中最具特色的内容。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都有权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名称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而且,既然名称权可以转让,自然名称权就可以继承。尤其对于非公有制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组织形式,当参与经营的自然人死亡后,其财产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自然会发生名称权的继承问题了。
亲戚回家乡工作,现在是要到法院工作,但是现在是有一些问题不知道有什么要注意的,其中继承法所称子女包括哪些呢
[律师回复]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对继承法所称子女包括哪些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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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司法人职业的名称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在我国公司法人职业的名称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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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名称权包括哪些具体的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名称权包括哪些具体的内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名称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名称决定权”。这是名称权最基本的内容。民事主体有权决定自己的名称,但在我国对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法律要求其必须设定名称,而且此名称必须进行登记。而对于其他组织,如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则依其意愿,可以设定名称,也可以不设定名称。  
(二)“名称使用权”。名称一经登记后,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具有了独占使用的效力。现行法律规定,在登记的地区内,其他组织就不得再以相同的名称进行登记。在同一地区内,数个组织曾使用相同的名称的,只要其中一方将名称登记后,其他各方不得再使用原来的名称,否则就是侵权。当然,名称使用的范围,仅以登记核准的范围为限。同时其独占使用权,也限于在同一行业,不排除不同行业的使用。但显然此种做法已不适合全国一个大市场的要求,目前已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方面法律的限制。  
(三)“名称变更权”。名称在使用的过程中,其所有人当然可以依法予以变更,但变更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变更的范围,依名称权人的意愿,既可以是部分变更,也可以是全部变更。但对经过登记的名称,变更后的名称即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未经登记不生法律效力。  
(四)“名称转让权”。这是名称权中最具特色的内容。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都有权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名称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而且,既然名称权可以转让,自然名称权就可以继承。尤其对于非公有制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组织形式,当参与经营的自然人死亡后,其财产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自然会发生名称权的继承问题了。
公司名称核准规定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名称的构成
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或者 字号 行政区划+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1、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域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2、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并使用其字号的;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3、根据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企业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可以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名称:
全国性公司;
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国家工商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二、字号: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汉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三、行业:
1、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2、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2)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3、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4、企业名称不应当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四、新公司法简化注册登记流程的意义
1、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减低企业注册成本。
现实中,为了提交一份验资报告,企业往往派专人在银行与会计事务所之间多次“往返跑”。若是企业出资者新投入资本、整体改制、设立分公司等等情况下的变更验资,则更是流程繁多、手续繁琐,企业的发展活力被紧紧地“束缚”着。
而且,企业的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均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而企业需要向事务所交纳几千元的中介费,几千元对于小企业来说,也是一种负担,验资报告的取消,也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2、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减少了对市场自治事项的干预。
新修改的公司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新公司法将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的登记事项,减少了政府部门对市场自治事项的干预,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和经营场所管理,切实保障交易安全,增加了市场主体的活力。
企业名称的变更手续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企业名称的变更手续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名称的变更手续详谈
公司名称字虽不多,但意义万千,它远远超越了几个字的框架。作为企业字号,它体现了企业的信任度、核心竞争力、商誉,以及名称暗含的阴阳原理和它未来发展的健康性。
企业名称的变更登记是企业变更登记的一种。企业申请变更名称,应向其登记主管机关提出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填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企业申请变更名称的报告(应说明企业申请使用变更名称的理由);
(二)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应加盖发照机关的鉴证章);
(三)企业的章程;
(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按照有关规定,企业申请变更名称应当报经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并且企业的名称变更申请应当在主管机关或审批机关批准后的30日内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应提交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或按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变更名称程序办理,并提交相应的文件。
企业变更名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如名称中使用集团、股份、进出口字词的,应分别提交有关部门同意成立集团、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准文件。
办理企业集团名称登记或申请核心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词时,除提交上述企业名称变更材料外,还应提交审批机关同意成立企业集团的批准文件、组建企业集团的申请报告、企业集团的章程及集团成员单位的名单。
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如超出了其登记主管机关的名称登记管理权限,应由其登记主管机关按企业名称核准权限划分,报该变更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经核准后,方可办理名称的变更登记注册。
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其申请变更名称属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登记主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变更登记申请后,对企业提交的文件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有效进行审查,同意企业变更名称的,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审查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并核发《企业名称核准通知函》。登记主管机关依据《企业名称核准通知函》,办理该企业的名称变更登记,同时填写《企业名称核准通知函回执》,将回执和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一并寄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如不寄回回执,该《企业名称核准通知函》上的企业名称将不予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外商投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后,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加集团字词的,应当被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称的地方企业申请变更名称的,如其申请的变更名称仍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权限范围的,应由其登记机关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如其申请的变更名称已不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权限范围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变更,并将变更情况及结果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下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申请名称变更登记时,应自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其分支机构名称的变更登记。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实践中,由于企业名称权是企业法人人身权的一部分,企业在遵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名称的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有权选择自己的名称,人为地限制企业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得更名,在某种意义上影响或限制了企业权利的行使,也没有实际意见。鉴于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订上报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送审稿)》中取消了此项规定。
企业名称权的终结
企业名称权是企业法人人身权的一种,它始于企业法人的成立,终于企业法人的消灭。因此,企业名称没有的注销登记程序,随着企业注销登记申请的核准和被吊销决定的宣布,企业的名称权即随着企业的终止而消灭。
对于一个具体的企业名称来说,企业自获准登记注册之日起,即取得了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权。企业申请企业名称变更即是放弃了对原企业名称的使用权,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获得核准后,企业即取得了新变更企业名称的使用权,直至企业终止。
一个企业名称的灭失,一般有如下两种情况:一是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按企业章的规定终止企业的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二是由于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被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吊销营业执照。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称并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如经核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应由其登记主管机关将该企业名称和核准注销日期或吊销营业执照日期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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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包括哪些?
《国家赔偿法》中的国家机关是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1、行政机关:《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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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商标名称的拟制方法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商标名称的拟制方法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名称的拟制方法有哪些
1.介绍说明式
这是一种最常用的方法。这种方法用语平实、通俗,有的介绍产地,如:上海、青岛、天津;有的介绍功效,如:神力、一匙丽、永久、永芳、健民、如意。
2.比喻式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名称是喻体,喻指商品某方面的特点,如:电视机的名称,“长虹”喻灿烂,“牡丹”喻鲜艳,“孔雀”喻多彩。
3.暗示式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名称虽不是喻体,但它能隐隐约约地透出较多的其他信息。如“华日”暗示了产品的日本技术,“航天”暗示了尖端技术,“男子汉”香烟暗示了某种风度标准、价值取向,玉羊牌毛毯暗示了毛毯的用料。
4.象征式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名称能给人以丰富的联想。如“长城”象征了一种创造精神,“黄河”象征了中华民族的古老悠久,这是形象比较具体的象征物。有的更抽象,如“双环”、“三角”,那就只能由消费者自由联想,见仁见智了。
5.权威式
权威式的特点是用权威命名。或借用名人,如“李宁牌”、“星海牌”或自封权威,如“著名演员牌”、“霸王牌”。
6.祝愿式
祝愿式的特点是名称有吉祥喜庆色彩。如“美好”、“大发”、“喜盈门”、“双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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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是什么?

一,非法干涉企业名称设定权。
企业对其名称具有的设定权,只要企业在设名称权定自身的名称时,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只要名称符合真实性原则,且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二,非法干涉企业变更名称权。
企业对其名称权有依法变更的权利,只要不违背国家设立企业名称权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侵犯
第三人合法权益,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三,非法干涉企业使用名称权。
这其中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企业名称权是一种独占使用权,除企业自身外,其他企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该名称,否则构成侵权。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以冒用他人企业名称和盗用他人企业名称两种较为典型。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是指冒充他人企业名称,而为自己企业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即;盗用他人企业名称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以他人企业名称进行营利活动,给权利人带来不利益的行为。其次,行为人故意将自己的企业名称与他人的企业名称相混同,给企业名称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行为也是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侵权行为。
2、不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企业名称经部分或整体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期限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而未使用的行为同样是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

四,非法干涉企业转让名称权。
企业名称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财产的可转让性。按照《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企业名称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因此,企业名称转让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二、名称权有哪些权利
(一)名称决定权
名称决定权是名称权最基本的内容。民事主体有权决定自己的名称,但在我国对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法律要求其必须设定名称,而且此名称必须进行登记。而对于其他组织,如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则依其意愿,可以设定名称,也可以不设定名称。
(二)名称使用权
名称一经登记后,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具有了独占使用的效力。现行法律规定,在登记的地区内,其他组织就不得再以相同的名称进行登记。在同一地区内,数个组织曾使用相同的名称的,只要其中一方将名称登记后,其他各方不得再使用原来的名称,否则就是侵权。当然,名称使用的范围,仅以登记核准的范围为限。同时其独占使用权,也限于在同一行业,不排除不同行业的使用。但显然此种做法已不适合全国一个大市场的要求,目前已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方面法律的限制。
(三)名称变更权
名称在使用的过程中,其所有人当然可以依法予以变更,但变更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变更的范围,依名称权人的意愿,既可以是部分变更,也可以是全部变更。但对经过登记的名称,变更后的名称即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未经登记不生法律效力。
(四)名称转让权
名称转让权是名称权中最具特色的内容。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都有权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名称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而且,既然名称权可以转让,自然名称权就可以继承。尤其对于非公有制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组织形式,当参与经营的自然人死亡后,其财产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自然会发生名称权的继承问题了。
企业变更公司名称包括什么流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变更公司名称有哪些流程
一、准备资料,提交申请
企业申请进行公司名称变更,根据公司变更需要准备材料。
公司名称变更需要提交材料: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股东共同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公司章程修正案;
营业执照正、副本;
其它相关资料:股东会决议:变更理由、变更项目(注明债权债务由更名后公司承担)、公司章程修改;《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公司新名称一般建议您提供3-5个备选名称)
注意: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
二、审查
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审核
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四、决定,发照
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下发新的营业执照。
五、相关证件的变更
在工商局办理完名称变更登记后,请及时将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账号等相关联的证件及时进行变更。
六、费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需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非注册资本类变更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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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变更的流程和所需资料
1、领取核名通知书 网上名称变更预核准通知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原件、公章。2、将材料交给受理窗口 变更申请书、法人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公司章程。3、领取营业执照 受理单、经办人身份证原件。4、刻章备案 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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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朋友在工作之余同时做了一个兼职,兼职合同没有约定朋友和兼职公司的关系,兼职公司以劳务报酬的形式为朋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一份工资比较低,不用缴税,如果朋友和兼职公司修改合同,使二者成为雇佣关系,由于朋友两份工资所得,是否自己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第十条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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