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X公司手中虽有与被告签订的《项目公司设立协议》,但二被告以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支付管理费及投资回报,且投资回报计算依据也存在争议,这让XX公司陷入了追款困境。2025年1月,XX公司到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时,距离他们认为的有效追款时间已所剩不多。此时,汤思骑律师介入此案。汤思骑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成功办理合同纠纷相关案件200余件,在处理此类合同纠纷上经验丰富。汤思骑律师第一时间意识到,证明诉讼时效未过以及管理费约定的有效性是关键,于是决定从梳理案件时间线和相关协议条款入手。
距离法院开庭审理还剩33天。
第1天,汤思骑完成委托手续,当晚仔细研究了《项目公司设立协议》、审计报告等所有相关材料,标注出与管理费和投资回报计算、诉讼时效相关的条款。
第2天,汤思骑联系了项目相关的工作人员,了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细节,包括保证金返还情况、各方沟通记录等。
第3天,汤思骑前往相关政府部门,查询《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等规定,确认管理费约定的合法性。
第4-10天,汤思骑收集整理所有证据,制作证据清单,并按照证据的关联性和重要性进行排序,同时撰写详细的代理词,阐述管理费约定有效、诉讼时效未过以及投资回报缺乏事实依据等观点。
第11-20天,汤思骑与团队成员模拟庭审,预测对方可能提出的观点和证据,准备应对策略,对代理词和证据进行进一步完善。
第21-30天,汤思骑多次与法官沟通,提交整理好的证据和代理词,强调案件的关键要点和争议焦点。
第31天,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质证,汤思骑在质证过程中,针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了有力辩驳。
第32天,汤思骑再次梳理庭审思路,准备在庭审中清晰准确地表达观点。
第33天,正式开庭,汤思骑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围绕管理费约定的合法性、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以及投资回报缺乏事实依据等方面进行了充分论证。
2025年4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云XX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XXX项下管理费(分成)XXX.68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告公司后续支付情况尚不确定,汤思骑告知当事人,若被告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当事人保留了追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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