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2月4日2时许,蓝某某在大化县“布xxKTV”门前对路过的蒙某、韦某等人吹口哨,蒙某、韦某等人手持碎砖块到“布xxKTV”门口与其发生争吵,被劝阻离开后,唐某某、蒙某某等人持木棍、拖把杆等出大门与蒙某、韦某等人对峙,随后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某某、韦某等四人轻微伤。大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蒙某某、唐某某、卢某某、蒙某、蓝某某、蒙某某、韦某持械积极参加斗殴,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还给出了量刑建议。不过,被告人和辩护人有不同看法。
本案存在两个核心争议点:第一,这起案件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还是寻衅滋事罪?第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否合理?
对于第一个争议点,被告人蒙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是,案件起因是蓝某某酒后辱骂、挑衅路人,属于“无事生非”;蓝某某等人纠集人员是为满足刺激、争强心理,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他们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殴打行为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卢某某的辩护人也持相同观点。但法院最终认定,七被告人积极参加斗殴,聚众斗殴行为造成四人轻微伤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关于第二个争议点,蒙某某、唐某某、卢某某均提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高。蒙某某的辩护人指出,蒙某某有自首情节,获得对方谅解,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且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若定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卢某某的辩护人建议对卢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蒙某的辩护人也提出蒙某具有自首、从犯等情节,建议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根据七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某某、蒙某某、韦某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蒙某某、唐某某、卢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蒙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蓝某某、蒙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韦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从这起案件我们能得到一些启示。如果遇到可能引发冲突的情况,一定要保持冷静,避免情绪冲动导致恶性事件发生。即便发生争执,也绝不能参与持械斗殴等违法行为,不然可能面临严重刑事处罚。平时要多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在这起复杂的刑事案件中,陈俊全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自2017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擅长刑事辩护。正是因为多年在刑事领域的深耕细作,让他在这起案件中能敏锐地抓住关键问题,为被告人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尽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激烈的庭审辩论中,他专业的法律分析和严谨的逻辑思维给人留下深刻印象。最终部分被告人获得缓刑结果,也体现了他的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的用心。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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