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非法采矿案件里,准确界定犯罪数额直接影响着被告人的刑罚。一审法院认定张X非法获利685万余元,而2024年执业的蔡碧洲律师接手二审后,凭借其扎实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犯罪数额认定这一关键机会。
蔡碧洲律师接案后,立即开展了细致的阅卷工作。2024年正式执业的他,虽然执业时间不长,但已承办诉讼案件40余件,参与多起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在阅卷过程中,他仔细梳理证据与事实,发现一审认定的犯罪数额中包含一笔200万元预付款,该笔款项对应的矿石未实际交付,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同时,本案还存在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定性争议。
202X年X月X日,蔡碧洲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辩护意见,指出一审犯罪数额认定错误,200万元预付款对应的矿石未交付,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并请求对犯罪数额进行核减,同时主张本案应定性为单位犯罪。二审法院初步答复需进一步审查相关证据。蔡碧洲律师随即补充理由,引用相关司法解释,说明犯罪数额应根据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未交付的矿石对应的预付款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对于单位犯罪的定性,他列举了公司决策程序、资金流向等证据,证明本案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
经过进一步审查,二审法院于202X年X月X日作出判决。法院采纳了蔡碧洲律师关于犯罪数额认定错误的辩护意见,将犯罪金额核减200万元,最终认定非法获利数额为485万余元;但驳回了单位犯罪的辩护主张,维持个人犯罪定性。二审改判张X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不变,违法所得按核减后数额追缴。
蔡碧洲律师精准梳理证据链条,成功剔除200万元不当计入的犯罪数额,为当事人降低了财产追缴责任。他围绕犯罪数额、量刑情节提出专业辩护意见,推动二审法院改判,实现了刑期减少。其严谨区分罪与非罪、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边界,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刑事辩护的实务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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