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天津津南区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2021年7月,原告张XX与被告李某某因承包工程相识,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分三次通过微信转账完成出借,双方口头约定被告支付利息3,000元。2021年11月,被告偿还10,000元并备注“还差23,000元”,此后未再还款,原告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
原告委托了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的张书雯律师代理本案。张书雯律师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执业至今,执业证号为11201202011248250,联系地址位于咸水沽镇南环路与紫江路交口东南侧滟澜山苑35-底商8号。张书雯律师作为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件,在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余件。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张书雯律师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充分发挥自身专业能力,系统梳理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这些证据有效证明了借贷事实与本金尚欠情况,为案件的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凭证、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能够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未偿还,故对原告主张本金部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不过,关于原告主张的3,000元利息,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有明确利息约定,法院未予支持。
张书雯律师在诉讼中明确区分了本金与利息的诉讼请求,尽管利息约定因证据不足未被支持,但通过主张法定利息,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X月XX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LPR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与公告费由被告承担423元。此案也给广大出借人提了个醒,在借贷过程中应就利息约定保留明确、完整的书面或电子证据,以增强债权保障。张书雯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表现,再次体现了其在民间借贷领域的实务经验和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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