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赫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任职于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擅长企业合规、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婚姻纠纷、继承纠纷等领域。此次涉及的案件是一起无借条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是内蒙某公司,被告是鄂尔多斯市XX公司和姜X。双方的争议焦点于:没有书面借条,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提出的“款项性质为入股款”“已超额还款”等抗辩是否成立;被告姜X是否为共同借款人。
起初,原告仅掌握了银行转账回单,上面分别备注了“借款”和“还款”,但缺乏书面借条这一关键证据。被告则坚称款项是姜X的入股资金,且已通过银行及现金方式合计还款4万元。
周赫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强调银行转账备注“借款”“还款”的证明力,指出该两组银行电子回单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无需书面借条即可成立合同。其次,针对被告主张已还款4万元(其中1万元原告认可,另3万元无凭证)的抗辩,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求被告提供证据,因被告未能提供,法院未予采信。此外,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姜X为共同借款人的情况,律师根据现有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认为无法证明姜X作出了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
庭审中,银行转账备注成为关键证据。被告以款项是入股资金进行质证,但律师回应称,双方未签订书面投资协议,也无收益分配等投资相关行为,不符合投资关系常理。对于被告“已超额还款”的抗辩,律师指出被告无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终,法院判令德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8万元及利息(以38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3.3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并承担大部分诉讼费及全部保全费;驳回对被告姜X的诉讼请求。
周赫律师处理此类证据问题上,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论。一是优先核查付款凭证备注,付款凭证备注能够清晰反映款项性质时,可作为重要证据证明借贷关系。二是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于被告提出的抗辩,要求其提供证据,若无法提供则不予采信。三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合理设计诉讼请求,避免盲目主张高额利息,以符合法律规定并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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