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是认定买卖关系和欠款事实的关键。仅凭一份《收条》能否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及欠款事实存在成为核心争议。2024年开始执业的肖康律师,凭借其在民商事领域的执业经验,精准抓住了这一关键程序要点。
西XX工程有限公司及股东梅X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肖康律师提起上诉。肖康律师接案后,立即全面梳理案件材料。2024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200件、在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的肖康律师,敏锐地发现一审判决存在多处问题。
在程序层面,一审中上诉人曾申请追加债务形成期间的五名原股东为被告,一审法院未予准许。2025年二审时,肖康律师重点论证,虽原股东非必要共同诉讼人,但一审未追加导致与债务相关的关键事实无法查清。肖康律师向二审法院提出,一审未准许追加原股东为被告构成程序瑕疵,影响了案件关键事实的查明。二审法院初步未明确表态。肖康律师补充理由,强调关键事实对于认定债务承担的重要性,依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查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规定,说明追加原股东有助于全面了解债务形成过程。最终,二审法院认可了肖康律师的观点,重视了这一程序问题在案件中的影响。
在实体层面,肖康律师精准抓住本案证据硬伤。梁XX仅提交一份《收条》,未能提供买卖合同、送货单、出库单、已付11万元的转账凭证等任何佐证材料。肖康律师指出,《收条》本质是收款或收货凭证,难以直接体现“欠付”这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对合同关系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仅凭《收条》不足以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实际产生;梁XX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应就双方存在买卖合意、货物已交付、欠款金额等承担完整举证责任。二审庭审中,肖康律师围绕举证责任分配展开有力辩论,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强调梁XX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同时,针对一审法院认定梅XX作为一人公司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肖康律师指出案涉债务形成时公司并非一人独资公司,一审适用法律存在时间错位。
最终,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了肖康律师的观点,认为《收条》难以直接体现“欠付”债权债务关系,梁XX未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梁XX全部诉讼请求。肖康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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