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双方对《借据》的内容和借款是否归还存在巨大争议。2016年正式执业且拥有20年法律服务经验的汪家道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精准抓住证据审查这一关键环节,为被告方成功维权。
2022年5月17日,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登记。汪家道律师接案后,迅速展开行动。拥有20年法律服务经验的他,深知证据在案件中的重要性,第一时间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和分析。他发现原告毛X提交的照片、网上银行个人明细查询等证据存在诸多问题,而被告天元XX提交的记账凭证虽系单方面制作,但其中的请款单、业务回单及银行流水均能一一对应。
在庭审过程中,汪家道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对于原告提交的《借据》原件和被告提交的《借据》复印件存在差异这一问题,汪家道律师向法院阐述了被告方的观点。他指出,毛X与天元XX自2012年2月开始发生借贷关系,之前的三份《借据》内容均为打印,无空白之处,而本案《借据》姓名、金额、还款时间系手写,与双方之前的借款习惯不符。且案涉借款系第二日交付,被告陈述因借款当日款项尚不明确,空白内容未填写,存在合理性。同时,前三份《借据》均为短期借款,天元XX之前借款清偿存在困难,毛X在3500000元未能按时归还的情况下再次出借5000000元长达六年之久,明显与常理不符。
法院初步对双方证据的认定存在不确定性。汪家道律师进一步补充理由,详细说明了记账凭证中各项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以及《借据》复印件更符合实际情况的原因。最终,法院采纳了汪家道律师的观点,对毛X提交的《借据》不予采纳,对天元XX提交的《借据》复印件予以认定。
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天元XX于2015年3月至2015年4月归还了5000000元,系归还本案所涉《借据》的借款。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借据》的还款时间早于2012年两份《借据》延期后的还款时间,而天元XX偿还借款的时间恰在本案所涉《借据》到期前后,还款总额亦与该借据金额一致,且2015年5月6日支付利息40667元与案涉《借据》中5000000元分段归还的利息计算相吻合。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驳回毛X的全部诉讼请求。汪家道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出色的沟通能力,成功维护了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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