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损失金额的认定往往是案件的关键程序点。一旦保险公司对损失金额提出异议,如何通过合法程序固定损失成为胜诉的关键。本案被告以评估报告数额过高、部分配件无需更换为由,对原告的损失金额提出质疑。2011年开始执业的李伟玲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司法鉴定这一关键机会。
李伟玲律师接案后,立即申请查阅案件相关材料。自2011年执业以来,李伟玲律师承办过大量各类案件,其中不乏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她深知在这类案件中,证据的固定和法律的准确适用至关重要。在查阅材料后,李伟玲律师发现被告对损失金额的异议缺乏有力证据支持,于是果断申请司法鉴定。
2024年,李伟玲律师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请求对车辆维修费用进行鉴定。法院受理申请后,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车辆维修费用为161799元。李伟玲律师凭借这份鉴定结论,为原告的车辆维修费用提供了客观依据。
庭审中,被告辩称评估报告数额过高、部分配件无需更换,且诉讼费、评估费属间接损失不应由其承担。李伟玲律师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向法院提出鉴定费属于为查明保险事故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法院听取了李伟玲律师的意见,认定鉴定费9700元应由被告承担。
对于施救费600元,李伟玲律师提供了正规发票作为证据。被告对施救费提出异议,认为费用过高。李伟玲律师向法院解释,施救费是在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损失扩大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且有正规发票为证,应得到法院支持。法院最终采信了李伟玲律师的意见,支持了原告的施救费请求。
经过李伟玲律师的努力,法院采信鉴定结论,认定原告总损失172099元,判决被告在商业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209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70.99元。
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李伟玲律师展现了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和专业的法律适用能力。她通过申请司法鉴定固定了车辆维修费用,依据《保险法》规定争取到鉴定费由保险公司承担,提供正规发票支持施救费请求。最终,李伟玲律师为原告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她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领域的卓越办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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