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中某XX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实施了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原告何XX信任该公司披露的信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并持有该公司股票。当何XX向中某XX索赔时,中某XX辩称原告主张的损失与其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因果关系较弱,不同意赔偿。这一抗辩给何XX带来了巨大的程序劣势,若抗辩成立,何XX的投资损失将难以得到赔偿。此时,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及胡律师接受了何XX的委托,介入此案。
本案属于投资者诉中某XX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的平行案件,此前该系列案件的示范案件已由上海金融法院一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认定了中某XX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等关键事实。徐晓律师团队接手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示范判决所确立的裁判规则,制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
庭审中,被告中某XX的代理人坚称原告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因果关系不成立。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投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存在法定因果关系。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以来,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在证券诉讼领域经验丰富。他采用精准分析的技巧,详细阐述了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中某XX股票,其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法定因果关系。同时,徐晓律师还对被告的各项抗辩理由进行了逐一反驳,他指出相关司法解释及示范判决已明确了此类情况下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且专业机构出具的《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也有力地支持了原告的主张。面对徐晓律师的有力论证,被告代理人开始显得有些慌乱,多次试图转移话题,但都被徐晓律师巧妙地拉回到争议焦点上,最终被告代理人只能沉默应对,无法再提出有效的反驳意见。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以生效的示范判决所确立的标准进行裁判。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法院认定被告中某XX应赔偿原告何XX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中某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XX投资损失共计22,770.71元。
虽然本案何XX获得了全额赔偿,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往往具有复杂性,后续可能还存在执行方面的问题。徐晓律师表示,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他们将为当事人提供进一步的法律支持,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这一安排为当事人保留了后续的维权路径,体现了律师对当事人负责到底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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