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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异议人不具有提起执行异议的主体资格。李XX虽提交了与被执行人XX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协议和委托书,但该委托书是内部授权,不具有对外效力,且早已失效。同时,李XX是否是案涉项目的投资人未经过司法程序确认,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
唐瑞律师还强调评估报告真实合法有效,已考虑到案涉项目取得预售证后的商业价值,且异议人针对评估报告所提异议已超过法定期限。此外,他指出异议人李XX在明知案涉房产查封的情况下,恶意出售被查封房产,在拍卖阶段又提出执行异议,意在阻碍司法拍卖,转移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执行人XX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XX申请查封、评估、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XX公司名下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李XX与被执行人XX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未得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其作为普通债权人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同时,李XX的主张存在矛盾之处,且不能证明其享有法定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了异议人李XX的异议请求。
唐瑞律师在本案中,通过对案件事实的精准把握和法律规定的熟练运用,成功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他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在这起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也为他在法律行业的执业轨迹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相信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唐瑞律师将继续凭借其专业素养,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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