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20XX年X月XX日凌晨,在四川省X县某酒吧门口,被告人袁X等四人与被害人陈X因言语纠纷发生冲突,持啤酒瓶等器械互殴,甘X持啤酒瓶击打陈X头部致其轻微伤。案发后,袁X等四人主动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支付赔偿款28万元并取得书面谅解。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以聚众斗殴罪对袁X等四人提起公诉,袁X被认定为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
许青山作为被告人袁X的指定辩护人,全程参与了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许青山深知这类案件的复杂性和严重性,因为持械聚众斗殴法定刑起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他没有退缩,而是积极寻找对袁X有利的辩护点。
在辩护过程中,许青山着重从几个关键方面进行了辩护。他指出袁X系被动参与斗殴,未直接持械伤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依法认定为从犯,从轻、减轻处罚;袁X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成立自首,可减轻处罚;袁X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充分谅解,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同时,结合袁X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等情节,许青山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许青山的努力没有白费,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他的主要辩护意见。法院认定袁X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同时考量从犯、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最终判决被告人袁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许青山执业5年,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此次成功为袁X争取到大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结果,避免了实刑监禁,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