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4月起,被告人张X通过微信购买并销售无任何标识的减肥胶囊,销售金额达105,800元,获利55,057.34元。被告人杜X从张X处购买该减肥胶囊,销售金额170,137元,获利64,337元。案发后,二人积极退赃。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张X和杜X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张X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判处杜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
朱建波律师在张X销售伪劣产品案中,担任张X的辩护人。朱建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了一系列对张X有利的辩护意见。他指出,被告人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系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愿意积极主动缴纳罚金;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对张X适用缓刑对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的报告,建议对张X宣告缓刑。
邯郸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证据证实了张X和杜X的犯罪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张X、杜X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无任何标识的减肥胶囊,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过,被告人张X、杜X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和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经社区调查,对被告人张X、杜X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最终,法院采纳了朱建波律师的辩护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张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被告人杜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捌万陆千元(已缴纳);公安查扣的伪劣产品等,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被告人张X所退违法所得55,057.34元和杜X所退违法所得64,337元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朱建波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通过精准把握案件细节,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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