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被告人杨XX,曾因抢劫罪、盗窃罪在2017年2月24日被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3年4月11日,他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2022年8月19日到22日期间,杨XX与其同乡杨XX一起前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将自己的四张银行卡提供给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其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共计过账363052.2元,其中涉诈资金共计340042.2元。2022年9月17日,在其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已被冻结,XX银行卡仍在杨XX上线手中的情况下,杨XX将XX银行卡密码提供给杨XX,该账户又过账21900元,其中涉诈资金6000元。杨XX两张银行卡共计过账384952.2元,涉诈资金共计346042.2元。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点一:是否构成自首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查明,被告人杨XX经公安口头传唤到案,但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所以不能认定为自首,对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争议点二:非法获利金额的认定
辩护人提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杨XX非法获利4000元的证据不足。
法院查明,起诉书指控杨XX在广州市花都区提供银行卡供跑分团伙作案过程中非法获利2000元,依据仅为被告人杨XX于2022年8月22日微信支付4次“零钱提现”(每次金额500.5元),且与同案犯杨XX的供述相矛盾。故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在本起犯罪事实中获利2000元的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争议点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XX在羁押过程中,积极提供线索规劝同案犯杨XX自首,对案件办理起到了积极协助作用;未实施代为转账、取现等行为,主观恶性较小。
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杨XX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杨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判决被告人杨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追缴被告人杨XX违法所得2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即使是提供银行卡这类看似简单的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大家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和银行卡,不要为了一点小利益就将其提供给他人用于违法活动。如果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要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积极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理的机会。
结尾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杨XX因曾有犯罪前科,又陷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本应面临较重的处罚。但高永帅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案件中精准地抓住了关键问题。他指出公诉机关指控非法获利金额证据不足这一要点,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高永帅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办案数百余件。他曾于知名上市公司担任法务要职,这使他不仅具备深厚的商事法律素养,更练就了从全局视角审视风险的能力。在刑事辩护领域,他始终奋战在维护公民生命与自由权利的第一线,以精湛的法律技艺和对细节的敏锐洞察,为当事人构建起坚实的法律防线。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高永帅律师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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