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原告某汽车公司因宣传用语被认定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及使用绝对化用语,面临高额罚款。沈怡君律师受被告委托,针对原告提出“经销商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所作情况说明不应采信”的主张,通过举证调取省内另一家经销商的独立证据,证明宣传单页来源于原告具有横向一致性,且受调查经销商当时并不知晓行政处罚事宜,其陈述具有客观真实性。这一举措成功维护了关键证据的可采性,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沈怡君律师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对委托人的忠诚,全力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再次提及“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林X、张X诈骗案中,沈律师同样展现出高度的敬业精神。沈律师主张不宜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辩护抓住了案件定性的根本矛盾,体现了其深厚的刑法理论功底和对刑事政策边界的敏锐洞察力。尽管辩护意见最终未被采纳,但沈律师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限度的法律保护,在判决书中充分展现了其专业性和说服力。她没有因为可能无法达成理想结果而懈怠,而是始终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最后,沈怡君律师用行动再次暗示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王X等4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沈怡君律师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受侵犯。她申请取保候审、了解案件进展、查阅案卷材料、对延长冻结期限提出意见等,在如此重大复杂的案件中,她的存在本身就是对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默默地践行着对当事人的承诺。
沈怡君律师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指引,在执业道路上不断前行,用专业和敬业为当事人撑起一片法律的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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