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商业交易中,合同的履行本应是双方遵守的基本准则,但总有一些意外情况发生。被告B公司在与原告A公司签订《产品供销合同》后,却做出了令人意外的举动。A公司依约完成了供货义务,双方也多次对账确认,B公司尚欠数十万元货款未支付。A公司多次催告,B公司却依旧拖延拒付,这一行为给A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使其合法债权受到严重损害。
在这种不利的情况下,A公司委托了吴震律师团队代理此案。吴震律师团队自执业以来,在民商事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们深知,面对这样的案件,需要全面且精准的应对策略。
庭审中,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集中于货款金额认定、违约责任承担、股东责任认定及实现债权费用负担四个方面。吴震律师团队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这些焦点问题上展现出了强大的庭审攻防能力。
在货款金额认定方面,律师系统整理了合同、对账单、供货记录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闭合的证据链。当律师当庭展示这些证据时,清晰地阐述了案件事实,让法官能够直接采信全部核心事实。面对如此严密的证据,由于三被告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自然无法对货款金额提出异议。
在违约责任承担方面,律师精准适用民法典买卖合同编及相关司法解释,严格按照法定标准主张违约金。他们结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详细说明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起算时间,使得法院最终支持按LPR加计比例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并依法调整了起算时间。
对于实现债权费用负担问题,律师依据合同约定,将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一并纳入诉讼请求。在庭审中,律师提交了相关的费用凭证,清晰地表明这些费用是原告实现债权的合理支出。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全额支持了这些费用。
关于股东责任认定,虽然律师考虑到被告B公司为自然人持股有限公司,将公司股东列为共同被告,主张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因被告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公司存在履行不能情形,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法院对该项诉求未予支持。不过,这并不影响整个案件的走向。
最终,法院经缺席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支付全部欠付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全部维权合理开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被告B公司承担,原告核心诉讼请求全部实现。
尽管本案已取得胜诉,但吴震律师也提醒A公司,后续还存在执行的问题。目前判决尚在执行中,为避免出现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律师在诉讼期间已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被告B公司的相关财产。这一安排为A公司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体现了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全面考虑和对当事人权益的全力维护。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