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X因销售无标识减肥胶囊被指控销售伪劣产品罪。张X通过微信购买并销售这些无标识胶囊,销售金额达105,800元,获利55,057.34元。被告人杜X从张X处进货后销售,销售金额170,137元,获利64,337元。
典型风险节点解剖
在减肥药销售案件中,风险主要源于销售无任何标识的产品这一管理动作。张X和杜X销售的减肥胶囊没有商标、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以及“国家药准字”、说明书、规格、成分、产品批号等标识,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从2017年4月起,张X就开始通过微信购买并销售此类胶囊,杜X也从张X处进货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执业四年且承办逾200件案件、专精经济犯罪案件辩护的朱建波律师深知,这种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一旦被查处,就会面临刑事法律风险。
律师阻断风险动作
朱建波律师介入案件后,仔细审查了案件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他发现张X具有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这符合坦白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朱建波律师还关注到张X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且系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还愿意积极主动缴纳罚金。同时,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对张X适用缓刑对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的报告。基于这些情况,朱建波律师在辩护中提出对张X宣告缓刑的建议。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朱建波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准确把握案件关键细节,在法律框架内为张X争取最大权益。
从个案到常态化防控
朱建波律师建议减肥药销售商家,在签约前务必严格审查供货方的资质和产品的合法性,查看产品是否有完整的标识和相关许可证。比如,要查看供货方是否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产品是否有“国家药准字”等。同时,建立完善的进货和销售记录制度,详细记录每一笔交易的信息,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追溯和举证。此外,商家自身也要加强法律意识的学习,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在经营过程中触碰法律红线。通过这些常态化的防控措施,可以有效降低销售减肥药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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