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梁先生,在2021年3月遭遇一起交通事故,导致右腿严重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2021年12月,在伤情尚未稳定的情况下,梁先生被迫与被告廖先生、深圳某租赁有限公司以及中国某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赔偿43.8万元后“就此了结”。然而,协议签订后梁先生的伤情急剧恶化,最终导致小腿截肢,2023年7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梁先生委托田大龙律师维护自己的权益,他提出撤销原和解协议,并要求重新计算赔偿金额,包括因截肢产生的巨额损失。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协议已履行,且认为梁先生的撤销权已超期。
田大龙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争议协议的法律属性: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梁先生签订协议时处于伤情危重状态,缺乏充分判断能力,后续截肢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原协议对梁先生明显不公,该协议符合显失公平合同的特征。
2.协议签订情况分析:梁先生在伤情未稳定时签订协议,对自身伤情和后续发展缺乏准确判断,其签订协议并非完全出于真实意愿。
3.撤销权未超期:梁先生自2023年7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时才知晓重大变化,撤销权并未超过一年除斥期间。
最终法律结论是,原和解协议显失公平,梁先生有权撤销,且撤销权未超期,梁先生属于因情势变更导致原协议显失公平而有权解除协议,应重新获得合理赔偿。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梁先生签订《和解协议》后发生截肢这一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五级伤残远超出协议签订时的九级伤残预期,继续履行原协议对梁先生显失公平。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判决撤销原《和解协议》。梁先生总损失核定为XXX.38元,交强险已用尽,扣除保险公司已支付的25万元及梁先生自担20%责任后,判决被告中国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梁先生经济损失554903.5元。驳回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签订了和解协议就不可撤销,无论后续情况如何变化,协议都应严格履行。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当出现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导致继续履行协议显失公平时,受损害方有权撤销协议。
这对用人单位(在交通事故中可类比为责任方)的警示是,在处理赔偿事宜时,应充分考虑伤者的实际情况和可能的后续发展,不能利用伤者的困境签订不公平的协议。对劳动者(伤者)的启示是,在签订赔偿协议时要谨慎,若后续出现重大变化导致显失公平,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身权益。
田大龙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组织上,指导梁先生收集了后续多次住院的病历、截肢手术记录、新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在法律定性上,精准把握“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的法律规定,准确判断协议的可撤销性;在庭审策略上,面对保险公司的抗辩,精准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有力反驳。55万的赔偿不是小数目,它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体现了田大龙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对当事人权益的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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