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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是周X,被告为王和张。争议焦点在于王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且货厂内作为抵押的铁精粉未交由周X处理,同时周X要求张承担还款责任。
周X最初掌握的证据有王出具的借条和保证书,这能证明王向其借款100万元的事实。然而,周X缺失张参与借款的关键证据。
李杨律师介入后,对现有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她确认借条和保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此作为证明借款事实的核心证据。同时,通过查询银行转账记录等方式,确定王已偿还10万元本金,明确剩余欠款金额为90万元。
在庭审中,由于王和张未出庭参与诉讼,法院进行了缺席审理。李杨律师提交的借条和保证书成为认定借款事实的关键证据。虽然被告未提出质证理由,但对于周X要求张承担还款责任这一诉求,因缺乏张参与借款的证据,法院未予支持。李杨律师在庭审中强调借条和转账记录足以证明王的借款事实和还款情况,有力地维护了周X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王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周X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驳回周X关于利息和张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100元,由周X负担1190元,王负担100元。
李杨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采取了优先核查关键书面证据、确定实际还款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证据的方法论。通过对借条、保证书和转账记录等证据的梳理和运用,清晰地呈现了案件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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