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刑事司法领域,准确区分“主观故意”与“无心之失”、明晰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一直是刑事辩护的核心难点。“主观故意”是犯罪构成的重要要件,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判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这一要件,避免将“无心之失”错误认定为犯罪,是对法律从业者专业能力的重大考验。同样,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往往模糊不清,若不能精准区分,极易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秉承“以个案之辩,促公正之裁;求罪刑相适,护法治晴空”理念的李忠宝律师,有着广西大学法学本科和西南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的深厚教育背景,对这些问题有着深刻的理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深知,在刑事辩护中,必须坚守证据裁判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裁决。
以李忠宝律师代理的诊所经营者荐药涉假药罪案为例。张X作为个体诊所经营者,在微信群中看到有人销售朝鲜生产的安XX牛黄丸,自行服用后感觉效果良好,便推荐给有对应需求的患者。然而,他却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公安机关传唤并取保候审。在这个案件中,核心争议点在于“药品是否为假药”以及“张X是否明知为假药”。
有着多年刑事辩护经验的李忠宝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凭借其在公安边防部队服役13年所培养的严谨细致、求真务实的处事作风和对证据的高度敏感度,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细致梳理案件细节。他敏锐地发现,现有证据不足以直接证实涉案安XX牛黄丸系假药,相关认定多为推断得出。这一关键突破口为后续的精准辩护奠定了基础。
作为云南天外天(楚雄)律所主任律师、楚雄州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忠宝律师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裁判规则、证据认定标准有着系统性的深耕。他结合全案事实与法律规定,撰写了详实的法律意见书,明确提出张X的行为不符合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从客观上看,虽张X有推荐、销售涉案药品的行为,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药品系假药,不符合刑事诉讼“证据确实、充分”的定案标准;从主观上看,张X不存在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的主观故意,他最初购买药品系用于自身服用,推荐给患者也是基于自身服用体验,直至被公安机关传唤才知晓药品可能涉嫌假药,全程无隐瞒、无获利恶意,亦无核查药品资质的专业义务与能力。
在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过程中,李忠宝律师始终以党员律师、律所党支部书记的身份坚守辩护立场,秉持“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他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交流,详细阐述张X的行医初心、无心涉罪的事实,系统论证本案证据瑕疵与主观无故意的核心依据,重点强调“不能将不知情的推荐行为等同于故意销售假药罪”。最终,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严谨研判,全部采纳了李忠宝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5年2月28日依法对张X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彰显了李忠宝律师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也体现了刑事辩护在守护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刑事司法的道路上,像李忠宝律师这样的法律从业者,正以专业的素养和坚定的信念,为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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