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2020年6月24日,祁X与况X签订《(公司股东)个人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某公司注册资本1400万元、实收资本1400万元,况X将其持有的某公司20%股权(认缴股本280万元、实缴股本280万元)以280万元价格转让给祁X。祁X已分多笔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但案涉协议签订时某公司注册资本仅为200万元,后增资至2000万元,祁X实缴出资额仅为40万元。祁X认为况X未按协议约定将转让股权对应的280万元出资额实缴到位,构成违约,应返还24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核心争议点
第一,股权转让是否按协议一次性完成
祁X认为是按协议一次性转让股权。而况X的代理律师喻佑松指出,案涉股权转让实际分两次完成,2019年6月、2020年6月况X分别向祁X转让15%、5%股权,祁X均完成对应价款支付,且两次转让时某公司注册资本均为200万元并已全部实缴,协议中关于注册资本、实缴股本的描述与事实不符。法院经审理查明,祁X与况X的股权转让分两次完成,祁X分别支付210万元、70万元受让15%、5%股权,某公司就股权转让事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祁X均签字确认。
第二,况X是否承诺替祁X实缴增资部分的注册资本
祁X主张况X应按协议实缴出资。喻佑松律师抗辩,况X从未承诺替祁X实缴增资部分的注册资本,且况X仅为某公司持股35%的股东,无权代表其他股东作出等比例增资的相关承诺,双方不可能对未发生的增资事宜作出约定。法院认为,某公司2021年11月增资至2000万元的股东会决议经祁X签字确认,新公司章程明确约定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祁X应自行承担增资后的实缴义务。
第三,股权转让价款的计算依据
祁X觉得转让款应对应实缴出资额。喻佑松律师提出,案涉协议中载明的1400万元系某公司当时的实际估值,股权转让价款系按该估值计算,并非对应注册资本,且祁X作为公司股东已累计获得56万余元股权分红,案涉股权实际价值已超过转让价款,祁X的主张不符合市场交易逻辑。法院通过祁X配偶与况X配偶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祁X明知股权转让价款按某公司1400万元估值计算。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祁X在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上签字,明知其受让股权对应的实缴出资额,且知晓股权转让价款的计算依据为公司估值而非注册资本;股权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案涉280万元转让款系祁X与况X自愿达成的合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案涉协议签订前,股权转让款支付、股权变更登记均已完成,协议中与实际不符的内容未对祁X产生误导;股东实缴出资的工商登记与股权转让款支付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以二者金额不一致认定转让方违约。最终,法院采纳了喻佑松律师的抗辩意见,驳回祁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祁X自行承担。
法律建议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双方都要明确股权转让的具体方式、价款计算依据等关键信息,并在协议中清晰约定。同时,对于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等要进行充分了解,避免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纠纷。另外,签订协议时要仔细审查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在这起股权转让纠纷中,法院最终驳回了祁X的诉求,维护了况X和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喻佑松律师展现出了出色的专业能力。他从2023年开始执业,虽然执业年限不长,但承办了数百起民事案件,为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累计超过5000万元。他毕业于武汉大学,硕士学历让他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股权转让问题时格外从容。他精准梳理案件事实,抓住争议核心,全面收集举证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专业运用法律规定,明确法律关系,最终成功说服法院采纳全部抗辩意见。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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