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基本事实
当事人张某是广东佛山的个体经营者,有电子X零售许可证。2022年10月到2024年5月期间,他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还是从别人那里进了货并对外销售。销售数额达到7万多元,违法获利2万元。2026年,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张某案发后特别焦虑,对刑事诉讼流程和法律后果都不了解,就委托了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杨子兴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还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张某这边,他希望能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杨子兴律师为他辩护,提出了一系列从轻处罚的理由。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杨子兴律师接受委托后,做了很多工作。他多次会见张某,了解案件全过程、张某的投案经过和认罪态度,还仔细查阅了公诉机关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关键证据有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的记录,以及他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的笔录。还有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他将全部违法获利2万元退缴至公安机关、提前预缴罚金的相关凭证。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确实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他具有多个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首先,张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次,他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就签署了具结书,开庭时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都没有异议,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再者,张某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的销售伪劣产品罪是非暴力性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另外,他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规定,体现了良好的悔罪态度和守法意识,符合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同时,他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也表明了认罪悔罪的诚意。综合这些因素,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适当的,张某也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
最终判决结果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这个案子由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杨子兴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涉嫌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是非常重要的。同时,积极退赃退赔、预缴罚金,展现出悔罪的诚意,也能在量刑时争取到从轻处罚。遇到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结尾
这个案子中,张某原本面临实刑的处罚,最终却获得了缓刑一年的结果,这多亏了杨子兴律师的专业辩护。杨子兴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经承办了1000多起案件,在刑事辩护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有着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在这个案子里,他精准定位辩护核心,积极推动张某悔罪表现,专业把控庭审环节,最终让法院采纳了全部辩护意见。正是因为他多年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学功底,才能在复杂的刑事案件中找到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好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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