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上饶市XX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突然提出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以此作为拒绝支付剩余货款的理由。这一动作让原告江西XX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陷入了程序劣势。按照一般的法律程序,一旦涉及质量问题的争议,就需要进行复杂的鉴定和举证,这不仅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可能导致案件结果的不确定性增加。一审中,由于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持谨慎态度,使得案件的走向对原告极为不利。
就在原告陷入困境之时,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郑智接手了此案。郑智深耕于民事领域,尤其专精于民商事合同纠纷类型案件。他没有被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牵着鼻子走,而是将焦点转移到合同本身的条款和履行细节上。他仔细研究了《电缆销售合同》,发现合同中对于质量问题的检验和异议期有明确的规定,而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并未提出质量异议。
庭审中,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为:XX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付款违约行为;违约金计算标准及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依据。郑智运用他在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丰富经验,将合同条款、交易习惯、履行细节等关键信息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和展示。他指出,XX公司在原告完成全部供货并开具发票后,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货款经多次催讨仍未支付,明显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合同中也有明确的约定,被告应当按照每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郑智还展示了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的相关凭证,依据合同中“败诉方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的约定,要求被告承担这些费用。面对郑智的有力论证,被告代理人开始显得有些慌乱,试图寻找其他理由进行反驳,但都被郑智一一驳回。最终,被告代理人沉默了许久,不得不承认原告的主张具有合理性。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XX公司确认尚欠货款及违约金共计1,752,969元,分五期支付。若任何一期逾期,原告有权申请全额强制执行,并按未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三计收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共计17,031元由XX公司承担。
虽然案件通过调解达成了协议,但由于被告的经济状况并不乐观,执行过程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困难。郑智为了避免更坏的结果,在调解过程中就已经为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被告的部分资产。他告知原告,若执行不到位,可依据保全裁定向法院申请拍卖该资产,这一安排为原告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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