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刘XX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与原告签订的看似平常的借款合同,会在还款问题上引发如此大的争议。原告刘XX在借款到期未获全额偿还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XX、莲XX偿还借款本金440406元及高额利息,还要求被告汪XX、盖XX、乌苏市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按照原告的诉求,被告们将面临沉重的债务负担,这无疑给被告们带来了巨大的程序劣势。在这关键时刻,王伟栋律师接手了此案。
庭审中,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被告刘XX已偿还的480000元是本金还是包含利息;二是原告要求的利息是否过高;三是被告汪XX、盖XX、乌苏市XX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伟栋律师凭借多年办理民商事合同案件的经验,运用精准的法律分析能力,在这些争议焦点上对对方进行了有力的反驳。
对于已偿还的480000元性质问题,原告认为其中利息为320406元,本金为159594元,而被告刘XX认为是偿还的本金。王伟栋律师详细梳理了还款记录和借款合同约定,指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和还款时间顺序,这480000元应优先偿还利息,剩余部分再偿还本金,有力地支持了被告刘XX的观点。
在利息问题上,原告要求按2%支付自20XX年X月XX日起至全部借款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王伟栋律师提出该利息过高且没有法律依据,应按照同期银行利率承担此间利息,为被告争取更合理的还款负担。
对于被告汪XX、盖XX、乌苏市XX公司的保证责任问题,王伟栋律师敏锐地发现保证合同第二条内容自相矛盾,该条既表述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括号内文字内容却是“一般保证”的陈述。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应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且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而本案原告起诉时保证期间已过,从而成功为被告汪XX、盖XX、乌苏市XX公司免除了连带保证责任。
面对王伟栋律师的有力论证,原告代理人一时语塞,在后续的辩论中明显处于下风。最终,乌苏市人民法院采纳了王伟栋律师的部分观点,判决被告刘XX、莲XX偿还523920元,并以404406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支付后续利息,同时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汪XX、盖XX、乌苏市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
不过,目前判决虽已生效,但案件尚在执行阶段,能否顺利执行到位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王伟栋律师表示,他会密切关注执行情况,若执行遇到困难,将为当事人制定进一步的应对策略,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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