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保险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拒绝赔付原告朱某的医疗费用。累计承办案件逾6000件的彭佩荣律师接受委托后,深知保险合同条款的重要性,她凭借丰富的民商事纠纷办案经验,没有被被告的抗辩所迷惑,而是将目光精准锁定在保险合同条款本身。
彭佩荣律师接案后,立即仔细研读《平xxx医疗保险》合同条款。过去办理过5000余件民商事、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她,深知在保险合同纠纷中,条款细节可能成为扭转局面的关键。她发现第1.2.2条“基本部分(基础)”中明确规定的“延续期”条款,意识到这可能是本案的突破口。
彭律师迅速组织证据,向法庭清晰展示两个核心事实。她凭借多年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精准地找到了案件的关键时间节点。一方面,原告的疾病确诊于20XX年1X月1X日,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届满之前;另一方面,原告产生争议医疗费用的住院时间为20XX年X月XX日,属于保险合同期满后30日内的延续治疗期间。这两个时间节点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
在庭审中,彭佩荣律师围绕合同条款展开有力论证。有着丰富庭审经验、办案胜诉率常年保持在95%以上的她,指出被告的拒赔理由与合同约定相悖,系对保险条款的错误解读。她强调,保险合同作为格式合同,保险公司在解释条款时应遵循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她在过去的办案过程中,处理过众多涉及格式合同的案件,深知这一原则的重要性。
面对彭律师精准的条款引用和严谨的逻辑论证,被告的抗辩显得苍白无力。乌海市X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朱X的疾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届满前,后续治疗费用发生在主险合同期满后的30日内,符合保险合同第1.2.2条约定的“延续期”理赔条件。被告保险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拒赔,理由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朱X医疗保险金30811.28元。彭佩荣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原告挽回了经济损失,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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