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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是一家电气供应商,被告是采购电气设备的公司。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支付剩余的889151.74元合同款及资金占用利息,被告辩称仅欠付进度款95302.91元,未办理结算,未达到付款条件。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双方于2020年8月30日签订的合同,以及工程验收合格后的四方收货验收单,这些证据能证明原告供应配电箱的事实以及核算的总金额。但关键在于如何证明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文贤飞律师介入后,对收货验收单等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确认其完整性和连续性。由于结算系双务行为,律师认为原告证据已足以证明具备结算条件,付款条件成就。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以未办理结算为由进行质证,认为未达到付款条件。文贤飞律师回应称,收货验收单有四方签字盖章,总货款金额明确,原告已完成供货义务,结算条件已经满足,被告应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889151.7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文贤飞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首先会对现有证据进行全面梳理,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其次,对于关键证据的证明力进行深入分析,明确其在案件中的作用;最后,针对对方的质证理由,结合法律规定和证据情况进行有力回应,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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