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杨XX,1998年出生,是凯里职业技术学院驾校教练。他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在201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23年4月11日,他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月19日到22日,杨XX和同乡杨XX前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把自己的四张银行卡提供给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其中,他的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过账363052.2元,涉诈资金340042.2元,涉及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的余XX、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的葛XX、湖北省武汉市的王XX等多起电信诈骗案。2022年9月17日,杨XX在银行卡被冻结的情况下,将银行卡密码提供给杨XX,该账户又过账21900元,涉诈资金6000元,涉及重庆市大渡口区的徐XX被电信诈骗案。杨XX两张银行卡共计过账384952.2元,涉诈资金346042.2元。公诉机关认为杨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且他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但他承认指控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杨XX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但他的辩护人高永帅律师认为,杨XX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第一,杨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查明,杨XX虽经公安口头传唤到案,但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所以不能认定为自首,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的这一意见。
第二,杨XX在羁押过程中,积极提供线索规劝同案犯杨XX自首,对案件办理起到了积极协助作用。不过,这一情节在判决中未明确提及是否被法院考虑。
第三,杨XX未实施代为转账、取现等行为,主观恶性较小。这一情节在综合考量杨XX的犯罪行为和情节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被法院纳入考虑范围,但并非关键的判决依据。
第四,起诉书认定杨XX非法获利4000元的证据不足。法院查明,起诉书指控杨XX在广州市花都区提供银行卡供跑分团伙作案过程中获利2000元,依据是他2022年8月22日微信支付4次“零钱提现”,每次金额500.5元,且无其他证据印证,还与同案犯杨XX的供述相矛盾。所以,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杨XX在本起犯罪事实中获利2000元的证据不足,采纳了辩护人的这一意见。
最终,法院判决杨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2023年4月11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追缴杨XX违法所得2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从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千万不要随意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即使是熟人也不行,以免卷入违法犯罪活动。其次,如果接到公安机关的调查通知,一定要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争取从轻处理。最后,在涉及金钱往来时,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以防日后出现纠纷。
这起案件中,法院根据事实和证据,对杨XX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公正的判决。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的高永帅律师。高永帅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办案数百余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敏锐地发现了公诉机关指控杨XX获利金额证据不足的问题,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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