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邹婷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深耕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此次,她受刘先生委托,代理这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本案中,原告是刘先生,被告是温先生,第三人是游先生。争议焦点于温先生是否应当向刘先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温先生辩称游先生转账的20万元是代案外人陈先生偿还借款,借条是受胁迫所写,且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
刘先生最初掌握的证据有:温先生向游先生出具的20万元借条、游先生向温先生转账20万元的银行记录、刘先生与游先生的借款合同及转账记录、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及送达凭证。然而,关键缺失证据于,温先生是否实际向游先生借款,以及债权转让通知是否有效送达温先生。
邹婷律师介入后,进行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她仔细梳理了各方的资金往来记录,确定游先生与温先生之间的借款事实。通过银行转账记录,可以清晰看到2018年5月17日游先生向温先生账户转账20万元,与借条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其次,对于债权转让通知的送达问题,邹婷律师收集了电话通知记录和快递签收凭证,证明刘先生和游先生已履行了通知义务。
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温先生质证称,转账是代陈先生还款,借条是受胁迫所写。邹婷律师回应,若游先生是代陈先生偿还借款,应由陈先生向游先生出具借条,且陈先生出具给温先生的借条仍由温先生持有;温先生称受胁迫写借条,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且出具借条后未向公安部门报案,也未通过诉讼主张撤销。对于债权转让通知,邹婷律师出示的电话通知记录和快递签收凭证,有力证明了通知已有效送达温先生。
最终,法院判决温先生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刘先生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驳回刘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邹婷律师处理证据问题上,遵循三个优先核查方向:一是优先核查资金往来记录,确定借款事实;二是优先核查合同和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三是优先核查通知送达凭证,确保债权转让的有效性。通过对这些证据的精准梳理和补强,为当事人赢得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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